单位自有房屋有租赁证遇到动迁该怎么办?
我单位有套自有房屋,已经办了租赁证租给别人了。现在这片要动迁,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是和租户协商解约,还是有其他的流程?动迁补偿方面又该怎么分配?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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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单位自有房屋持有租赁证且面临动迁时,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处理相关事宜。 首先要明确涉及的主体利益,这里主要有单位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租户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在动迁过程中,这两方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所以,单位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是能够获得房屋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等。房屋价值补偿通常是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来评估确定。 对于租户而言,虽然租户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但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遇到动迁这种不可归责于租户的情况,租户可以和单位协商,看是否能减少租金或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如果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单位应及时和租户沟通动迁事宜。一方面,双方可以协商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相关事宜,比如退还剩余租金、给予适当的搬迁补偿等。另一方面,单位要积极和动迁部门沟通,了解动迁补偿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如果在动迁过程中,租户和单位就动迁补偿分配等问题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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