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审查做出的赔偿决定是怎样的?
我之前被收容审查了,之后发现是错误的收容。现在想了解针对这种收容审查,赔偿决定是如何确定的,赔偿的标准和范围都有哪些,我该怎么去申请这个赔偿,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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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审查是公安机关在特定历史时期针对有流窜作案嫌疑或有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行政审查措施。不过,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收容审查制度被废除。 如果涉及到收容审查的赔偿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该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错误的收容审查,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况。 该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说,赔偿金额会根据被错误收容审查的天数,乘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来确定。 在申请赔偿时,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里的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是作出收容审查决定的机关。赔偿请求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会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如果决定不予赔偿,也会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要是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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