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公司以不适合岗位要求辞退,能要求什么赔偿?
我在试用期内,公司说我不适合岗位要求要辞退我。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能要求什么赔偿,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我可以争取到的权益,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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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试用期内公司以不适合岗位要求辞退员工可以要求什么赔偿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适应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双方都有相对灵活的选择权。 对于公司而言,如果要以员工不适合岗位要求辞退员工,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也就是说,公司不能随意以不适合岗位要求为由辞退员工,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假如公司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的关键在于公司要拿出确凿的证据,比如明确的岗位录用标准、员工的工作表现评估等。 然而,如果公司无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却以不适合岗位要求辞退员工,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在试用期内,如果员工认为公司辞退自己的理由不充分,没有合理证据证明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如果协商不成,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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