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不配合该怎么赔偿?


在工伤赔偿的过程中,如果工伤职工不配合,这确实会给赔偿事宜带来一定的困扰。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该如何处理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要了解工伤赔偿的一般流程。职工发生工伤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而职工个人也有权利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比如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如果工伤职工不配合提供这些材料,导致无法完成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职工不配合,单位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情况,由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另外,对于劳动能力鉴定阶段,如果职工不配合做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重要程序,它关系到职工最终能获得的赔偿数额。但如果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其配合完成鉴定后,再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恢复并支付相应待遇。 总之,在工伤职工不配合的情况下,单位要及时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沟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