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针对开发商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买的房子涉及开发商的一些问题,比如延期交房、房屋质量不达标等情况。我想了解下,在这些情况下针对开发商的补偿标准到底是如何规定的,是按照什么比例或者方式来进行补偿的呢?我该如何维护自己合理的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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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针对开发商的补偿标准时,我们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是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方式。一般来说,会按照购房人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例如,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开发商需按购房款的万分之几支付违约金。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达到一定期限,购房者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若房屋出现质量不达标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房屋质量问题只是一般瑕疵,开发商有义务在保修期内进行修复;如果是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购房者不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还可以要求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甚至解除合同。 此外,如果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导致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这意味着购房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退房并获得相应补偿,或者接受变更但可能涉及房价款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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