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打闹受伤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小学生在校打闹受伤的赔偿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首先,需要明确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小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学校通常要承担一定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义务。 此外,若打闹行为是因其他学生的过错导致的,那么该学生的监护人(通常是家长)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费用。一是医疗费,这是指为了治疗受伤小学生所花费的挂号费、检查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二是护理费,如果受伤学生需要他人护理,那么护理人员的费用也在赔偿范围内。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三是交通费,即受伤学生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通常按照实际发生的正式票据为凭。四是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如果受伤情况较为严重,还可能涉及到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则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