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构成是怎样的?


贪污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下面从几个方面来详细解释贪污罪的构成。 主体方面,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国有银行的工作人员等都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并且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也就是说,犯罪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还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故意虚报项目费用,将多余的款项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就体现了其主观故意。 客体方面,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等。比如,国家拨款用于修建学校的资金就属于公共财物,若被相关人员贪污,就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职务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包括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窃取”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秘密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手段,如挪用公款后携款潜逃等。 关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些特定情形包括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等。 总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需要综合考虑以上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同时结合相关的立案标准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