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代表人的概念是什么?
我在一场涉及众多人的诉讼里,听说有共同诉讼代表人这个说法。我不太清楚这具体是啥意思,它和普通的诉讼参与人有啥不同,在诉讼里起啥作用呢?我想了解下共同诉讼代表人的准确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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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代表人,简单来说,是在共同诉讼中,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在现实生活中,当一起纠纷涉及到众多具有相同利益的当事人时,如果让每一个当事人都亲自参与诉讼,会导致诉讼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甚至可能无法顺利进行。这时就需要推选代表人来代表大家进行诉讼。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全体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裁判。普通共同诉讼则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这意味着代表人虽然可以代表众多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如参加庭审、提交证据等,但在涉及对实体权利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必须经过被代表当事人的同意,以保障全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共同诉讼代表人的推选方式有多种。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这种灵活的推选方式,能够适应不同共同诉讼案件的实际情况,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共同诉讼代表人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同时也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保障了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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