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签订后可以重新要求对方支付生活费吗?
我和前夫签了离婚协议,当时没要求他给生活费。现在我生活困难,经济上有些撑不住了。我想知道,按照现在的情况,能不能依据法律重新向前夫要生活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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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签订之后,是否可以重新要求对方支付生活费,这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生活费在法律上一般指的是一方在生活存在困难时,另一方给予的经济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所说的生活困难,通常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等情况。 如果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已经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且未涉及生活费的问题,但之后一方确实出现了生活困难的情况,比如因患病失去劳动能力、失业且没有经济来源等,那么该方是可以与对方协商重新要求支付生活费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决另一方是否需要给予经济帮助以及帮助的具体数额和方式。 不过,如果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不再相互承担生活费用等经济帮助义务,并且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在没有出现新的重大情况变化时,重新要求支付生活费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比如一方突然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即使有之前的协议约定,法院也可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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