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算事实劳动关系?
我在一家小公司上班,没签劳动合同,但一直正常工作。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像我这种没签合同,满足什么条件才算和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呢?我很担心自己权益没保障,所以想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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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简单来说,就是虽然没有合同,但实际上已经有了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劳动者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比如,一家经过工商登记的工厂和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的工人就符合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也就是说,劳动者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单位的管理,并且因为工作能拿到报酬。例如,员工要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工作流程等,公司会按时给员工发工资。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比如,在一家餐厅里,厨师炒菜、服务员端菜等工作都是餐厅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 此外,该通知第二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些凭证都可以作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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