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概念与区别分别是什么?


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常见的两种法律关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概念以及区别。 劳务关系,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签订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提供特定的劳务服务,接受劳务的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例如,装修公司请临时工来完成特定的装修工作,临时工与装修公司之间就是劳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劳务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雇佣关系,则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它的主体范围相对较窄,通常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雇佣人的指挥和管理,在雇佣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比如,家庭雇佣保姆,保姆要按照雇主的要求完成家务劳动,雇主支付工资,这就是典型的雇佣关系。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方面,劳务关系的主体更广泛,双方可以都是法人、自然人或者法人与自然人的组合;而雇佣关系的主体一方一般是自然人。 从主体地位来看,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隶属关系;而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人需要接受雇佣人的管理和指挥,双方具有一定的隶属关系。 在报酬支付方式上,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通常是按照完成的工作量或者项目来结算,较为灵活;雇佣关系的报酬一般是定期支付,比如按月支付工资。 在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