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权利质权的成立和对抗要件有哪些?
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有权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张三向李四借了钱,张三把自己的一块手表交给李四占有,若张三到期不还钱,李四就有权把这块手表卖掉,用卖得的钱来优先偿还自己的债权,这里李四对这块手表享有的就是质权。
质权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是从属性,质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它的存在依赖于主债权。如果主债权不存在了,质权也就不存在了。其次是不可分性,质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偿,质权人仍可以对全部担保财产行使权利。最后是物上代位性,当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应当作为担保财产,质权人可以就该代位物优先受偿。
权利质权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作为质权的标的而设定的担保方式。不同类型的权利质权,其成立和对抗要件有所不同。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类权利质权的对抗要件是,出质人转让或者兑现相关权利时,应当经质权人同意,未经同意转让或者兑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了相关内容。
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有相关规定。
总之,权利质权的成立和对抗要件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这样才能保证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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