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概念是什么?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的一种责任。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会进行接触、磋商,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一方违背了这个原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比如说,甲和乙正在就一项合作进行谈判,甲为了能和乙达成合同,故意隐瞒了一些重要信息,导致乙基于错误的认识继续谈判并投入了一定的成本。后来因为这些被隐瞒的信息,合同无法成立,乙遭受了经济损失。这时,甲就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 接下来看看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行为的范围很广,包括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比如,张三在马路上不小心把李四撞伤了,这就是侵犯了李四的人身权;或者王五故意损坏了赵六的财物,这就是侵犯了赵六的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各种侵权行为和相应的责任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即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特殊侵权行为除外)。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侧重于保护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信赖利益;而侵权责任则是对各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规范,保护的是人们广泛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了解这两种责任的概念,能帮助我们在不同的法律场景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