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存在哪些实务困境?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当这种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时,可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其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中有明确规定。首先,存在不法侵害是前提条件。这里的不法侵害指的是违法的侵害行为,像故意的打人、抢劫等行为。比如,张三无缘无故对李四进行殴打,李四就面临着不法侵害。 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意味着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比如,当小偷正在偷东西的时候,这个偷东西的行为就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此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如果小偷已经偷完东西跑了,就不能再以正当防卫为由去攻击小偷了。 第三,防卫的目的要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不能是出于报复等其他目的。比如,不能因为之前和别人有矛盾,就借着对方稍微的挑衅,故意“防卫”去伤害对方。 第四,防卫行为要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也就是说,不能为了阻止一个人的侵害行为,而去伤害其他无辜的人。例如,甲攻击乙,乙不能为了躲避甲的攻击,而去把旁边无辜的丙打伤。 第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限度条件”。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程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那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比如,别人只是轻轻推了你一下,你却拿刀把对方砍成重伤,这就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 在实务中,正当防卫的判定存在诸多困境。一方面,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判断比较困难。有时候很难准确界定侵害行为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比如在一些互殴案件中,很难区分谁先开始的不法侵害以及侵害是否还在持续。另一方面,“必要限度”的衡量标准也不清晰。不同的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对于什么样的防卫行为是必要的、什么样算超过限度,在实践中很难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此外,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也是难题。正当防卫往往发生在紧急情况下,现场证据可能难以保存,而且当事人的陈述也可能存在主观性,这就给司法机关准确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带来了很大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