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当这种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时,可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其构成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存在不法侵害。这里的不法侵害指的是违法的侵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涵盖一些违法行为。比如,小偷偷东西、有人实施暴力伤害等情况都属于不法侵害。如果对方的行为是合法的,那就不能进行所谓的“防卫”。例如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对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嫌疑人就不能以“防卫”为由反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第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意味着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既不能在侵害还没开始时就提前防卫,也不能在侵害已经结束后再进行事后防卫。比如,甲看到乙拿着刀在远处,但乙并没有向甲发起攻击的意图,此时甲若冲上去打伤乙,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又或者丙在被丁殴打后,丁已经停止攻击并准备离开,丙却又追上去将丁打伤,这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目的是防卫。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如果是出于报复、伤害等其他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例如,甲乙两人发生争吵,甲先动手打了乙一巴掌,乙在还手时,不仅打回了甲,还趁机用棍棒将甲打伤,乙后面用棍棒打伤甲的行为可能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其行为可能超出了防卫的目的。 第四,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行为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不能为了防卫而对无辜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比如,甲被乙攻击,甲不能为了躲避乙的攻击而将旁边无辜的丙推开致其受伤。 第五,限度要适当。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就是说,防卫行为的强度要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基本相适应。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那可能就属于防卫过当。比如,有人只是轻轻推了你一下,你却用刀将对方捅成重伤,这就很可能属于防卫过当。根据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