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正当防卫权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如果因该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它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起因条件,也就是存在不法侵害。这里的不法侵害指的是违法的侵害行为,像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行为,或者一些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过,对于合法行为,比如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就不能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的。 其次是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还没有结束。如果在不法侵害还没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后采取所谓的“防卫”行为,那就不属于正当防卫了。比如,甲得知乙要在明天伤害自己,今晚就去把乙打伤,这就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还未开始;再比如,丙已经把丁制服,丁失去了继续侵害的能力,可丙还继续殴打丁,这也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然后是主观条件,防卫人要有防卫的意图。也就是说,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是出于报复、伤害等其他目的。如果一个人本来就想伤害别人,然后故意挑衅对方,让对方先动手,自己再“还手”,这种情况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他没有防卫意图。 接着是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去伤害无辜的第三人。比如,甲被乙攻击,甲不能为了躲避乙的攻击,就把旁边无辜的丙打伤。 最后是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里的“必要限度”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防卫行为的强度和手段要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和手段相适应。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那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过,刑法也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