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满足哪几个条件?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涉及行政行为和民事纠纷。我想通过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来解决,但不清楚要满足什么条件。我就是想知道具体得符合哪些要求,才能走这个程序,免得白忙活。
展开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把相关的民事诉讼也一起处理了,这样可以提高效率,避免重复审理。 要进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行政诉讼案件得成立,也就是说原告的起诉得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有行政诉讼能立上案,才有可能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要有内在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一般表现为行政行为是民事争议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或者民事争议的解决依赖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比如,行政机关的一个许可行为,导致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那么这两个案件就有关联。 最后,附带的民事诉讼要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进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