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后债务在什么条件下才有优先权?


公司清算后债务的优先权是指在公司进行清算程序时,某些特定的债务相较于其他普通债务,能够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利。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特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职工的相关权益和社保、税款具有优先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相关规定也赋予了特定债务优先权。比如,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人、留置权人也分别在各自的法定情形下对质押财产、留置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同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是一种典型的债务优先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总的来说,公司清算后债务具有优先权的条件主要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债权类型,如职工权益、社保税款、担保物权对应的债权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等。债权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确定自己的债权是否具有优先权,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