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顺序是怎样的?


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公平、有序地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他们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基于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打个比方,如果债务人用自己的房产为一笔债务做了抵押,那么在破产清算时,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就该房产的变现价值优先获得清偿。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即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次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比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负担的债务,例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然后是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因为职工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再之后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这涉及到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税收制度,保障了社会保险的正常运转和国家财政收入。 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普通债权是指没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比如一般的商业欠款等。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也就是说,如果同一顺序的债权人有多个,而破产财产不够全部清偿,那么每个债权人按照自己的债权比例获得相应的清偿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