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监外执行要具备什么条件?
我因某些事被判处拘役,但身体有些疾病不太适合在看守所服刑。我想了解下,在什么情况下拘役可以监外执行呢?我需要准备些什么条件才能申请?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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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而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对于拘役监外执行需要具备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这里所说的严重疾病,并不是罪犯自己认为的疾病,而是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来确定的。例如罪犯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癌症晚期等,在羁押场所无法得到有效的治疗,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情况。
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为了保障胎儿或者婴儿的健康成长,对于怀孕的妇女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比如罪犯因年老体弱、残疾等原因,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在监内服刑无法保证其基本生活,并且在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此外,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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