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构成紧急避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在生活中遇到个事儿,当时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我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我不知道我这算不算是紧急避险,所以想了解下,构成紧急避险到底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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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紧急避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紧急避险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生活中当人们面临危险时,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而不得已损害较小利益的行为,可能就会涉及到紧急避险。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构成紧急避险需要满足的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现实的危险。也就是说,危险是客观真实发生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或者推测出来的。比如,发生了地震、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面临他人的不法侵害等。如果实际上并没有危险存在,而行为人误以为有危险并采取了所谓的“避险”行为,那就不属于紧急避险。这在法律上被称为假想避险,因假想避险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里强调的“正在发生的危险”,就要求危险是现实存在的。 其次,危险必须正在发生。危险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在这个时间段内采取的避险行为才可能构成紧急避险。如果危险还没有发生,就提前采取所谓的“避险”措施,那属于事前避险;如果危险已经结束了,还继续实施“避险”行为,就是事后避险。事前避险和事后避险都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行为人可能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后果。 再者,避险行为必须是不得已而实施的。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外,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如果还有其他合理的办法可以避免危险,就不能采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来避险。比如,当面临火灾时,如果可以通过正常的通道逃生,就不能为了自己逃生而打破邻居的窗户进入邻居家。 另外,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意味着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如果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者等于所避免的损害,那就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避险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关于主体的限定条件。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不能进行紧急避险。比如消防队员、医生、警察等,他们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能因为害怕危险而逃避责任。因为他们的职责就是在特定的危险情况下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总之,构成紧急避险需要同时满足上述多个条件,在实际生活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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