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情节,对于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以下为你详细介绍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自动投案。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这体现了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意愿。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也视为自动投案。比如,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等。这些情形本质上都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第二个条件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里的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如果只是如实供述次要的犯罪事实,而隐瞒了主要犯罪事实,或者避重就轻,就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此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为一般自首的认定和处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之,一般自首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只有准确把握这些条件,才能正确认定自首,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对犯罪分子的合理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