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电话承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我和别人通过电话谈了些合作的事儿,对方在电话里给了我一些承诺。我不太清楚这种电话里的承诺要具备什么条件才有效,担心到时候对方不认账,所以想问问法律上电话承诺需要满足啥条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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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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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电话承诺其实是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的一种特殊形式,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使电话承诺具备法律效力,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承诺主体需适格。这意味着作出承诺的人必须是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简单来说,如果对方给你发出合作要约,那么只有你或者你委托能代表你做决定的人作出的承诺才有效。例如,甲向乙发出购买货物的要约,只有乙本人或者乙授权的员工作出的电话承诺才符合要求。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明确了承诺主体的特定性。 其次,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时间限制,受要约人必须在这个期限内通过电话作出承诺并让要约人知晓。要是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比如,甲在电话里向乙发出马上供货的要约,乙就需要当场作出是否供货的承诺。《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再者,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也就是说,电话承诺不能对要约的主要条款进行实质性变更。如果受要约人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进行了更改,那就不能视为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例如,甲要约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乙的产品,乙在电话里承诺可以供货,但价格要120元,这就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乙发出了一个新的要约。《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此外,电话承诺还应当体现真实的意思表示。这要求作出承诺的人是在自愿、清醒的状态下表达同意的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如果是在被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电话承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甲威胁乙,如果不承诺低价供货就要对乙不利,乙无奈之下作出的承诺就可能被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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