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立案撤案的条件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公安在立案之后,撤案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之前有个事,派出所立了案,可后来又撤案了,我不太明白为什么能撤案,想知道法律上对于公安立案撤案是怎么规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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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立案和撤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条件。 立案条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也就是说,立案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即客观上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已经实施、正在实施或者预备实施的犯罪行为;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该犯罪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比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情况。 撤案条件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公安机关就会作出撤案决定。此外,如果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公安机关也应当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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