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终本后恢复执行需要什么条件?
我的一个执行案件之前终本了,现在我发现被执行人好像有了新的财产线索。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申请恢复执行,也不知道执行案件终本后恢复执行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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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终本,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暂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等原因,而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执行就此结束,如果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恢复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终本案件恢复执行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这里强调了申请执行人的发现责任,只要你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了新的财产,比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例如,你发现被执行人新购买了房产或者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这就属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通过这种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法院会依职权恢复执行。也就是说,在终本后的五年内,法院也会定期去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旦发现有财产,会主动恢复执行程序。 此外,当出现一些影响执行的障碍消除后,也可能恢复执行。比如之前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导致财产无法处置,现在这些原因消除了,也能恢复执行。总之,只要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者执行障碍消除,就有机会让执行案件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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