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血亲关系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拟制血亲主要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拟制血亲关系解除的条件。 对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在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如果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养子女成年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对于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一般情况下,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在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后,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并不当然解除。若双方关系恶化,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若继父母严重侵害继子女权益,继子女或其生父母可以向法院主张解除这种拟制血亲关系。 总之,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条件和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及到具体纠纷,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