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是什么?


在法律层面,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有明确的条件和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因损伤或疾病导致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使得机体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障碍,无法从事任何劳动。 首先,从医学鉴定的角度来看,会综合考虑多个方面。比如,在神经系统方面,如果出现各种原因引起的偏瘫、截瘫,肌力在三级以下(正常肌力为五级,三级意味着肢体可以在床面上水平移动,但不能对抗地心引力抬起);严重的运动神经元病,如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肌萎缩侧索硬化症等,导致肢体严重无力、肌肉萎缩等情况,就可能被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在呼吸系统方面,当患有严重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间质纤维化等,导致呼吸困难,经肺功能测定,一秒钟用力呼气容积占用力肺活量比值小于35%,或者残气量占肺总量百分比大于60%等情况时,也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在心血管系统方面,各类器质性心脏病,如冠心病、心肌病等,出现心功能不全三级以上(心功能分为四级,三级意味着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或者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早搏、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等,且伴有明显的临床症状和心脏功能损害,也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范畴。 另外,在消化系统方面,肝硬化失代偿期,有明显的腹水、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等并发症;严重的慢性胰腺炎,导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需要长期依赖肠内或肠外营养支持等情况,同样会被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等相关标准。这些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提供了科学、客观的依据,确保在判定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需要确定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般要经过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和诊断,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最终的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