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害误工费和养老保险是否冲突,该怎么赔偿?
我遭遇了人身损害,现在涉及误工费赔偿问题。可我一直有缴纳养老保险,我担心这两者会不会有冲突,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该怎么进行赔偿,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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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明确一下,人体损害误工费和养老保险通常是不冲突的。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简单来说,就是因为受伤不能工作,导致少赚的钱。而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保障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性质和目的上看,二者是相互独立的。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里明确提到了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需要赔偿,也就是误工费。 关于误工费的赔偿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所以,当发生人体损害时,只要符合误工费的赔偿条件,就可以主张赔偿,不会因为有养老保险而受到影响。在索赔过程中,受害人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误工时间证明、收入证明等,以便顺利获得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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