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重复适用担保会有哪些不利后果?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而保证金则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一种经济保证方式。 重复适用取保候审保证金进行担保,首先违反了保证金的专款专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保证金是专门为特定的取保候审案件设立的,其目的在于保证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如及时到案接受讯问等。将保证金重复用于其他担保,就破坏了这一专款专用的原则,使得原本应有的保障作用无法实现。 从法律后果来看,司法机关有权认定这种重复适用的行为是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一旦被认定违反规定,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规定,司法机关就可以视情节轻重决定没收保证金。同时,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如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此外,重复适用保证金还可能影响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因为保证金的重复使用可能导致无法有效约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增加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风险,进而影响整个案件的顺利办理。这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不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从长远来看,这种行为还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产生不良影响。一旦被认定存在违规行为,在后续的量刑等环节,法院可能会将其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从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更为不利的判决。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不利后果,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专款专用,不得重复适用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