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结束后评议前审判员缺席会有什么后果?

我有个刑事案子已经结束庭审,但还没开始评议。这时候我发现有审判员缺席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合不合法,对案子会有啥影响,也不知道后续该怎么处理,所以想问问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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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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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活动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当出现刑事结束后评议前审判员缺席的情况时,我们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 首先,审判组织的组成和审判人员的履职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这意味着审判活动必须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审判人员参与。 而在案件的评议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审判员在评议前缺席,可能会影响到合议庭的正常评议程序。因为评议是审判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需要所有合议庭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如果审判员缺席,可能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的多数意见,影响案件评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从法律后果来看,如果这种缺席情况严重影响到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可能会导致该审判程序存在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虽然审判员在评议前缺席不一定直接对应上述条款,但如果该缺席行为被认定为影响了公正审判,案件可能会面临发回重审的结果。 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发现审判员缺席的情况,可以及时向法庭提出异议,要求法庭对该情况作出说明和处理。法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存在影响审判公正的情形,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如上诉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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