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否是发动再审的理由?


管辖权异议是否能作为发动再审的理由,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管辖权异议和再审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再审则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管辖权异议本身并不在这十三项再审事由之列。但是,如果法院违反专属管辖规定,那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这种情况下可以作为再审的理由。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因为专属管辖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如果违反专属管辖,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一般情况下管辖权异议不能直接作为发动再审的理由,但如果涉及违反专属管辖等特定情况,是有可能成为再审理由的。在考虑是否以管辖权相关问题申请再审时,建议详细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