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没有代理权会怎样?
我在处理一些事务时,有人说我没有代理权。我不太清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代理权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会不会让我承担很严重的责任呀?我现在心里很没底,想了解清楚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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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然该法已废止,但在当时适用,现在相关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就是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根本没有代理权却实施代理行为;二是超越代理权的范围去进行代理活动;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还继续实施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它的效力是待定的。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权,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了,那么该代理行为就有效,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例如,甲没有乙的授权就以乙的名义和丙签订了合同,之后乙对这个行为进行了追认,那么这个合同就对乙产生效力。 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那么对被代理人就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就像前面例子中,乙拒绝追认甲的行为,那么甲就要自己对和丙签订的合同负责。相对人有催告权,即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此外,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比如,丙明知道甲没有乙的代理权还和甲签订合同,那么之后产生的损失丙和甲就要根据各自过错来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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