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商标会有什么后果?


首先,我们来看看《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哪些内容。《商标法》第十条主要规定了一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比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还有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如果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商标局会直接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这意味着申请人不能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前期为申请商标所做的准备,如设计费用、申请费用等都可能白费。例如,有人申请了一个与我国国旗图案近似的商标,商标局经过审查发现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就会不予注册。 要是商标在注册后,被发现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一旦商标被宣告无效,该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也就是说,商标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商标所有者不能再以该商标的专用权来主张权利,之前基于该商标所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等也可能面临无效或者需要重新协商的情况。 此外,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商标,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