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有几次修改,修改时间和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经历了多次修改,以适应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和需求。自1954年第一部宪法诞生后,我国分别在1975年、1978年和1982年进行了全面修改。之后,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在1982年宪法的基础上,又进行了5次部分修改,分别是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改主要有两条内容,一是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是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为当时私营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市场的活跃提供了宪法依据。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包括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县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由三年改成了五年;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将县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由三年改成了五年等。这些修改反映了当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发展的成果。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改把邓小平理论载入宪法,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同时,将“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这些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法律体系。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此次修改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一系列重要条文写入宪法。在土地征收征用方面增加了给予补偿的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上增加了“特别行政区”;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统一定为5年;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的规定。这些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对公民权利的重视。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改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专门就监察委员会作出规定,以宪法的形式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监督方式、领导体制等。这些修改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