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撤销权中‘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构成是怎样的?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他在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把名下房产低价转让给别人,导致他现在还不上我钱。我听说我有撤销权,但得满足‘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个条件,我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构成的,想知道我这种情况符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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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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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撤销权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当债务人的某些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身利益。那么,撤销权中“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具体是如何构成的呢?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撤销权的基本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危害债权实现时,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其中,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构成需要满足几个关键要素。 其一,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这种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如前面提到的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像将自己的房产、车辆等无偿送给他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比如市场价值100万的房子,债务人以10万的价格卖给他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这些行为的本质都是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从而削弱了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其二,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也就是说,该行为必须直接涉及到债务人的财产变动。如果是一些不涉及财产的行为,比如债务人放弃继承权,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未来的经济状况,但由于它不是直接针对现有的财产进行处分,通常不构成撤销权中的损害行为。 其三,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这意味着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足额清偿。比如,债务人原本有足够的财产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但通过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后,其剩余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这就表明该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其四,在有偿行为中,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具有恶意。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有偿行为时,只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例如,债务人的朋友知道债务人欠了别人很多钱,还以极低的价格购买债务人的财产,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就具有恶意。 结合实际案例来看,比如甲借给乙100万元,乙有一套价值120万元的房产。乙为了逃避债务,将该房产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而丙知道乙欠甲钱的情况。此时,乙的行为就符合“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构成要件。甲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乙与丙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以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 总之,撤销权中“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构成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判断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债务人的行为方式、财产变动情况以及相对人的主观状态等多方面因素。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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