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修企业纳税义务确认时点有哪些?


建筑装修企业纳税义务确认时点是企业在税务处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不同的税种其纳税义务确认时点有所不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主要税种的相关规定。 首先来看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于建筑装修企业而言,如果在提供装修服务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那么收到款项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按照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即使没有实际收到款项,在该付款日期纳税义务也已发生。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那么装修服务完成的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是企业先开具了发票,那么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再说说企业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也就是说,建筑装修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如果装修工程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要按照完工进度法来确认收入和成本,进而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比如,一项装修工程预计总成本100万元,在某个纳税期末完工进度为60%,累计已确认收入40万元,那么当期应确认的劳务收入就是(合同或协议价款×60% - 40万元)。总之,建筑装修企业要准确把握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确认时点,做好税务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