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被废止,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期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5月30日起,停止执行该规定。不过,目前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等行为在现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有相应规范。 在《公司法》中,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高新技术成果通常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所以能作为出资方式。这意味着高新技术成果只要能合理估价,且能依法转让,就能用来出资入股公司。 对于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出资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是股东合法持有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其次,该成果要能以货币进行估价,也就是可以确定它大概值多少钱。最后,它必须能够依法转让,这样才能将其相关权利转移到公司名下。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时,要对该成果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价评估通常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按照一定的评估方法和标准来进行,以确保估价的公平合理。 在程序方面,股东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比如,如果是专利技术,要按照专利转让的相关规定,到专利管理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将专利的所有权从股东转移到公司。 此外,关于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具体的限制规定。《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意味着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占比可以达到70%。具体的占比可以由股东之间协商确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 总之,虽然《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停止执行,但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行为依然受《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股东在进行此类出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保障出资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