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什么内容?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制定的。 该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以出资人身份对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央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方面,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办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方式也作出了规定。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中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将中央企业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第二类是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第三类是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国资委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 同时,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机制。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中央企业,国资委根据事故等级和调查处理结果,对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警告、降职、免职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障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