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条文有哪些内容?


不安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安抗辩权的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条法律规定赋予了先履行义务一方在法定情形下的不安抗辩权。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先履行方基于合理的担忧,可以暂时停止自己的履行行为。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先发货,乙公司后付款。如果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面临破产风险,那么甲公司就可以根据此条规定,暂时中止发货。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条文明确了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的通知义务,以及对方的权利和义务。还是以上述例子来说,甲公司中止发货后,要及时通知乙公司。如果乙公司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比如银行保函等,甲公司就应当恢复发货。若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既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甲公司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际应用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要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情形,并且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可能会因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旨在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