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违约谁主张过错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在买卖合同中,关于违约谁主张过错的界定标准如下: 首先,过错的界定和违约行为的判定是紧密相关的。判定买卖合同违约的标准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整个违约责任认定的基础。 在过错界定方面,一般情况下,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违约责任是否成立的领域。也就是说,只要一方存在上述违约行为,违约责任通常就成立了。而在确定承担违约责任后,仅在具体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上才有过错与否的区别。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了混合过错规则,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说,如果双方都对损失有过错,那么在计算赔偿时会考虑对方的过错程度,相应扣减违约方的赔偿额。 再如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益相抵规则,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守约方因为对方违约获得了某些利益,那么这部分利益在计算赔偿时会被扣除。 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故意违约是对自己允诺的违反,过失违约是对他人权利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且在违约方主观上对违约行为存有过错的情形下,虽然违约责任的成立不依赖于过错,但在确定赔偿责任范围时,过错会成为考量因素。总之,无论有无过错均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和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无过错的区别只体现在计算具体损失范围数额上的差异。 相关概念: 严格责任:是一种归责原则,在违约责任是否成立领域,只要一方有违约行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不管主观是否有过错,违约责任通常就成立。 混合过错规则:就是在违约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违约方可以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损益相抵规则:指一方因对方违约获得利益时,违约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这部分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