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生效及效力有哪些若干问题?


在法律领域中,合同的成立、生效及效力是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对于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起着关键作用。下面我们分别来详细探讨。 首先是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通俗来讲,就是双方就合同的核心内容,比如买卖什么东西、价格多少、什么时候交货等达成了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双方通过这些形式对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接着是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此外,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最后说说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有多种情况,包括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有效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无效合同则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合同是指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总之,合同的成立、生效及效力是相互关联又有区别的概念,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