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由一个人写时是由审判员写还是审判长写?
我去旁听了一场庭审,发现庭审过程中只有一个人在记录庭审笔录。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负责写庭审笔录的人应该是审判员还是审判长呢?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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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通常不是由审判员或者审判长来书写的,而是由书记员负责记录。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庭审笔录是对整个庭审活动的书面记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能够如实反映庭审的全过程,包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意见、证据出示情况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也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庭审笔录的记录职责在于书记员。 审判员和审判长主要负责案件的审理、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工作,他们需要集中精力对案件进行判断和裁决,而记录庭审笔录的工作由书记员专门负责,可以确保审判人员专注于审判核心事务,同时也保证庭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专业性。所以,无论是一个人写庭审笔录,还是多人配合记录,按照法律规定,这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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