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法官做笔录是否可以?
我最近涉及一个案子,在庭审过程中我发现只有一名法官在做笔录。我不太懂这合不合法,担心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和记录的准确性。我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是不是必须得有多名人员做笔录,一名法官做笔录到底可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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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一名法官单独做笔录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笔录在司法活动中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它记录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的出示、法官的询问等内容,对于后续的案件处理、上诉等环节都有着关键作用。为了保证笔录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法律有相应的程序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相关的诉讼程序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常需要有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等不同角色分工协作。审判人员主要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等工作;而书记员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进行笔录工作。这样的分工可以起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避免出现记录错误或者不公正记录的情况。 比如在民事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这就强调了书记员做笔录的职责。如果只有一名法官既负责审理又做笔录,就打破了这种合理的分工和制约机制,可能导致笔录的质量无法保证,也不符合司法程序的规范性。 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一名法官做笔录是不可以的。如果在案件中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笔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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