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成立是否一样?


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成立并不一样,下面从多个方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简单来说,就是双方或多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比如买卖什么东西、价格多少、什么时候交货等达成了一致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当事人采用上述形式,对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时,合同就成立了。例如,甲和乙口头约定甲向乙购买一批水果,价格、数量、交货时间等都谈好了,这时合同就成立了。 而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是否能按照当事人的意愿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合同的效力有多种情况,可能是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或者效力待定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一个合同符合这些条件,那么它就是有效合同,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甲和乙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双方都有签订合同的能力,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甲要按时付款,乙要按时交付水果。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买卖毒品,这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是无效的。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甲欺骗乙说水果是进口的,乙基于这个错误认识签订了合同,乙就有权请求撤销这个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综上所述,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效力产生的前提,合同成立后并不一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的一种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