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能行使留置权的合同种类有哪些?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常见的合同种类当事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当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时,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例如,甲将一批货物交给乙保管,约定保管期限和费用,到期甲未支付费用,乙就可以留置这批货物。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比如,丙为丁运输一批水果,到达目的地后丁拒绝支付运费,丙可以留置这批水果。 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像戊让己为其加工一批家具,己完成后戊不支付报酬,己有权留置这批家具。 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存货人不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例如庚将货物存放在辛的仓库,到期不支付仓储费,辛可以留置该货物。 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比如壬委托癸进行一批货物的买卖,癸完成委托事务后壬不支付报酬,癸可以留置该批货物。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了不能行使留置权,那么即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也不能留置相关动产。同时,留置的财产价值应当与债务金额相当,不能过度留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