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海关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著作权海关保护,通俗来讲,就是海关依据法律规定,对与著作权相关的货物在进出境环节进行监管,防止侵犯著作权的货物进出境,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著作权海关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是备案,著作权人可以将其著作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备案就像是给著作权在海关那里登记了个“户口”,让海关能够识别和保护。一旦备案成功,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如果发现有疑似侵犯已备案著作权的货物,就会主动采取措施。比如《条例》第七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其次是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当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著作权嫌疑时,会立即书面通知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在接到通知后,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决定。如果著作权人申请扣留,海关会根据情况进行扣留。《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再者是调查处理。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会对货物是否侵犯著作权进行调查。如果经调查认定货物侵犯著作权,海关会依法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理,比如没收、销毁等。《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一)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二)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三)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对于认定侵权的货物,海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著作权海关保护还涉及到一些后续的措施。比如,海关会将处理结果通知著作权人,并且在一定情况下,著作权人还可以通过海关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这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著作权海关保护体系,有力地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进出口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