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定许可有哪几种情况?


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法律允许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著作权法定许可情况。 首先是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比如,在小学课本中选用一些名家的简短散文,就属于这种情况。 其次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例如,某篇文章在一家报纸上发表后,其他报纸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转载,但要支付报酬。 再者是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根据该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比如,歌手A已经将某首歌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歌手B要翻唱该歌曲制作录音制品,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经原著作权人许可,但要支付报酬。 还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法定许可。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广播电台播放一首已发表的歌曲,就适用这种法定许可。 最后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二十一条,向农村地区的公众提供作品,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定许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但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了文化的传播和教育的发展。同时,使用人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