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时哪些方面会侵害债权人的权益?


在企业破产的过程中,有多个方面可能会侵害债权人的权益。下面我们详细来分析: 首先是信息披露不充分方面。企业有义务向债权人如实、完整地披露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果企业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比如虚报资产、隐瞒债务等,债权人就无法准确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从而难以做出正确的决策,其合法权益自然就会受到侵害。 其次是个别清偿行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一定期限内,企业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种个别清偿打破了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原则,使得其他债权人能够分配到的财产减少。 再者是财产处置不当。企业破产时,其财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然而,有些企业可能会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这些不当的财产处置行为会导致企业可供分配的财产减少,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不合理支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产生的,但如果这些费用支出不合理,比如过高的管理人报酬、不合理的诉讼费用等,就会减少债权人最终能够获得的清偿金额。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因此,不合理的费用支出会直接影响债权人的权益。 总之,债权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要密切关注企业的各种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