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是否有为犯罪单位担保的责任?


在探讨企业法人是否有为犯罪单位担保的责任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企业法人,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赋予了它像人一样的资格,可以独立地进行各种经济活动、承担责任等。而担保,就是当被担保的一方无法履行义务时,担保方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单位的主合同因为其犯罪行为导致无效,那么担保合同原则上也会无效。 但是,这里存在几种不同的情况。如果企业法人在为犯罪单位担保时,并不知晓该单位的犯罪行为,并且担保行为本身是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和法律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若主合同被认定无效是因为犯罪单位的犯罪行为,企业法人可能不需要承担全部的担保责任。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法人在担保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比如没有对合作单位进行合理的审查等,那么还是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相反,如果企业法人明知该单位犯罪还为其提供担保,那么性质就不同了。这可能会被认定为与犯罪单位存在共同的故意,不仅要承担担保责任,还有可能面临刑事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帮助的,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综上所述,企业法人是否有为犯罪单位担保的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关键在于企业法人在担保时是否知晓犯罪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企业法人在进行担保活动时,一定要谨慎审查合作方的情况,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