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整对担保物权的处理和破产时的处理有何不同?
我有个企业,遇到了经营困境,现在在考虑是申请重整还是破产。我企业有不少担保物权,不知道在重整和破产这两种情况下,对担保物权的处理会有什么区别,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展开


企业重整和破产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它们对担保物权的处理存在明显差异。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常见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企业重整期间,担保物权的行使会受到一定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这是为了给企业重整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让企业能够继续使用这些被担保的财产进行生产经营,从而增加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不过,如果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处理则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在破产清算时,担保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优先受偿。当担保物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权时,超过部分归属于破产财产;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综上所述,企业重整和破产对担保物权的处理核心区别在于,重整期间为了企业复兴会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而破产时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企业和担保权人都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